Ⅰ 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标准是有什么标准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 33000-2016。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GB2893 安全色
GB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5768 (所有部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GB6441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
GB7231 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
GB/T11651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
GB13495.1 消防安全标志第一部分:标志
GB/T15499 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
GB18218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GB/T29639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GB30871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
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50187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AQ3035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通用技术规范
AQ/T9004 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导则
AQ/T9007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指南
AQ/T9009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评估规范
GBZ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规范
GBZ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一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GBZ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一部分:物理因素
GBZ15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GBZ188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GBZ/T203 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
(1)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包括什么扩展阅读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所报告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Ⅱ 职业接触生物限值的制定依据什么标准
职业接触限值的建议
5.5.1 对收集到的物理因素的有关物理特性、职业卫生学和(或)职业流行病学资料、实验研究资料、健康监护资料等进行综合分析,参考国外的限值及其制定依据,在充分考虑我国经济和技术可行的基础上,提出职业接触限值建议值和制定依据,包括基本数据或事实,以及预期达到的保护水平。
5.5.2 通过现场调查与人群观察,如果可以获得理想的接触剂量一反应(效应)关系,便可提出职业接触限值的建议值。以人群资料作为制定职业接触限值建议值的主要依据时,应综合考虑观察人群的大小、工龄组成、机体改变的性质、受损程度等因素,安全系数可考虑为1倍~3倍。
5.5.3 当无可靠的职业卫生学/流行病学调查资料,仅根据动物实验资料提出职业接触限值建议值时,用最低可见有害作用水平(LOAEL)或无可见有害作用水平(NOAEL)为起点,根据物理因素的特性、危害程度、可能接触的强度等因素,参考国际或国外职业接触限值及其制定依据,综合考虑增大或缩小安全系数,范围一般为2倍~20倍。